入職查乙肝禁而不止源于常識依然在路上
http://www.jnbrj.com 2011年07月10日 來源:紅網 瀏覽量:
文章導讀:2月12日,衛生部辦公廳再次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
2月12日,衛生部辦公廳再次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乙肝項目檢測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就業體檢中,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項目檢測。(見2011年2月13日《京華時報》)
入職查乙肝禁令頻發而屢禁不止的現象,頗值得研究。
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規章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了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明確用人單位、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強化政府監管職能,加強執法檢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然而,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造成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受限制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關機構的調查報告顯示,接受調查的逾六成大型國企入職仍查乙肝。對此,社會對此反映強烈。這次衛生部禁令,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出的。
求學入職查乙肝禁令所以屢禁不止,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對乙肝病毒傳播的認識誤區還沒有完全消除。醫學臨床已經證明,乙肝病毒傳播途徑包括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接觸,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觸,如同一辦公室工作、握手、擁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廳用餐和共用廁所等無血液暴露的接觸,不會傳染乙肝病毒。另一個原因是,部分地區對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不到位,對院校、用人單位、醫療機構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違規的處罰力度不夠。例如,北京市人社部門今年1月曾表示,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本市人社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月,廣州市衛生局對違規檢查乙肝的廣東省電力一局醫院做出通報批評并暫停開展體檢服務的處罰決定。應該說,北京、廣州對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這些處罰,較之過去無疑是一種進步,但顯然處罰太輕,如同隔靴撓癢。
禁止入學和就業體檢中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測,對維護公平的入學、就業權利,促進維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愿衛生部這次禁令發出后,不能再被學校、用人單位和醫療機構當做耳旁風。做到這一點,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是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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